公司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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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公告

新戶新產品(超跑添加劑:GT-EX魔油、引擎吃機油防護劑、液態鉬引擎保護劑 、引擎油封活化止漏劑、長效型陶瓷配方引擎添加劑、加強型ATF濃縮保護劑、加強型CVT濃縮保護劑、自動變速箱止漏劑)市場開發暨交際費管理辦法(115/9/30更正版)

已讀人員:劉有為-台南2、柯宏璋-南區車商

鎮裕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

公告日期:中華民國115年 9月 29日

實施日期:中華民國115年 10月 1日

主旨:新戶新產品(超跑添加劑:GT-EX魔油、引擎吃機油防護劑、液態鉬引擎保護劑 、引擎油封活化止漏劑、長效型陶瓷配方引擎添加劑、加強型ATF濃縮保護劑、加強型CVT濃縮保護劑、自動變速箱止漏劑)。新戶新產品市場開發暨交際費管理辦法

說明:市場開發暨交際費管理辦法,為推動新戶開發及新產品油精市場導入,建立業務交際費提撥、累積及核銷制度,請各相關單位依規定辦理。

第一條:專案目的
為鼓勵各駐區業務人員積極開發新戶,並加速公司新產品「油精」之市場導入、產品體驗、客戶使用及持續回購,特訂定本辦法。
本專案定位為:
「新戶開發 × 新產品油精導入 × 六個月市場培育」
公司透過專案銷售方案及交際費資源,協助業務人員完成:
開發新戶 → 導入油精 → 建立客情 → 產品使用 → 持續追蹤 → 再次成交 → 建立穩定客戶
本專案交際費係公司投入新市場、新客戶及新產品推廣之業務開發資源,並非固定薪資、佣金或獎金。

第二條:專案適用對象
本辦法原則適用於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之交易:
一、新戶。
指一年以上未交易新開發並經公司正式建立客戶資料之客戶。
二、新產品。
本專案指定之新產品為:
「GT-EX魔油、引擎吃機油防護劑、液態鉬引擎保護劑
、引擎油封活化止漏劑、長效型陶瓷配方引擎添加劑、加強型ATF濃縮保護劑、加強型CVT濃縮保護劑、自動變速箱止漏劑」
因此,本辦法係針對:
「新戶+新產品(油精)」所設計之專案制度。
公司其他既有產品或非本專案指定產品,不因本辦法而自動適用交際費提撥制度。

第三條:新戶認定
本辦法所稱「新戶」,原則指首次與公司建立正式交易關係,並完成公司客戶建檔及有效交易之客戶。
新戶認定(一年以上未再交易)得依客戶名稱、統一編號、負責人、營業地址、實際營業主體、公司歷史交易紀錄等資料綜合判斷。不得以更改名稱、重建客戶編號、變更負責業務、拆分客戶資料或其他方式,將既有客戶重複認定為新戶。如有特殊情況,由業務主管會同公司相關單位認定。

第四條:新產品油精銷售方案
一、油精每箱 30罐。
二、油精批發價格為每罐 新臺幣600元。
三、本專案採:
「購買2箱,贈送2箱」。
四、每完成一組「買2箱送2箱」,定義為 1口。
每口內容:
付費商品:2箱,共60罐。
贈送商品:2箱,共60罐。
實際出貨:4箱,共120罐。
每口銷售金額:
新臺幣36,000元整
五、產品價格及促銷方案如有調整,以公司最新公告為準。

第五條:新戶新產品六個月培育期
符合本專案資格之新戶,自該新戶首次有效成交油精之日起,啟動「新戶新產品(油精)六個月市場培育期」。六個月期間內,符合公司相關資格之油精有效成交,始得依本辦法產生交際費額度。
例如:
首次有效成交油精日期:
115年10月15日
則六個月培育期間原則為:
115年10月15日至116年4月14日。
每一新戶之油精六個月市場培育期原則。

第六條:交際費提撥標準
於新戶新產品(油精)六個月培育期間內,符合本辦法各項資格者:
油精每有效成交乙箱公司提撥新臺幣1500元交際費額度。或1口,公司提撥新臺幣3,000元交際費額度。
例如:
1箱=1500元(開票60-90天)
1口=3,000元(當月現金或次月底現金)
2口=6,000元(當月現金或次月底現金)
3口=9,000元(當月現金或次月底現金)
5口=15,000元(當月現金或次月底現金)
10口=30,000元(當月現金或次月底現金)
交際費額度依實際有效成交口數計算。

第七條:六個月期滿後之處理
新戶自首次有效成交油精日起超過六個月後,即結束本專案之「新戶新產品市場培育期」。
超過六個月後,該客戶即使再次購買油精,公司亦不再針對該客戶之油精成交新增每口3,000元交際費額度。
但該客戶仍可依公司正常銷售政策持續購買油精及其他產品。六個月期滿後,不得因客戶停止購買一段期間、重新下單、改由其他業務接手或重新建立客戶資料,而重新啟動六個月培育期。

第八條:駐區業務資格門檻
業務人員欲取得次月「新戶新產品(油精)」交際費新增額度資格,前月必須同時符合:
一、駐區銷售總額達成率達61%(含)以上。
計算公式:
前月實際認列銷售總額 ÷ 前月公司核定駐區銷售目標 × 100%。
二、貨款總金額回收率達95%(含)以上。
原則以公司財務認列之前月已屆期應收貨款為計算基準。
計算公式:
前月已屆期且實際回收貨款 ÷ 前月已屆期應回收貨款總額 × 100%。
尚未屆公司核定付款期限之應收帳款,原則上不列入回收率分母。

第九條:前月結算、次月取得資格
本制度採:
「前月結算、次月取得新增交際費額度資格」
例如:
9月份:
駐區業績達成率65%;
貨款回收率97%。
兩項均符合規定,則:
10月份取得新增交際費額度資格。
如9月份業績達成率低於61%或貨款回收率低於95%,任一項未達標:
10月份即不得新增交際費額度。
兩項門檻必須同時符合,不得相互抵換。

第十條:交際費成立之三項必要條件
每筆交際費額度之成立,必須同時符合:
第一項:業務資格
前月駐區銷售達成率≥61%且貨款回收率≥95%。
第二項:客戶資格
該客戶屬公司認定之新戶,且仍處於首次有效成交油精日起六個月培育期間內。
第三項:成交資格
當月確有油精有效成交,並經公司正式認列。
三項條件全部成立:
每成交1箱18000元=新增1500元交際費額度。 1口36,000元=新增3,000元交際費額度。

第十一條:交際費累積保留制度
依本辦法合法取得之交際費額度:
可以累積、可以跨月、可以保留。當月沒有實際交際需求時,不必為了核銷而支出。
公司鼓勵業務:
「有需要再使用,不為核銷而交際。」業務後續某月份如未達61%業績或95%貨款回收門檻:僅停止該月份新增交際費額度資格。過去已合法取得並累積之交際費額度全部保留,不取消、不歸零。同樣地,新戶超過六個月培育期後,僅停止該戶未來新增交際費額度,過去已取得之合法累積額度仍予保留。

第十二條:交際費使用範圍
交際費原則使用於與公司業務相關之:
一、新戶開發。
二、新產品油精推廣。
三、客戶拜訪。
四、客戶餐敘。
五、市場開發活動。
六、重要客戶關係維護。
七、其他經公司核准之合理業務用途。
八、不得作為私人消費或與公司業務無關之支出。

第十三條:申請及核銷制度
交際費採:
事前申請 → 主管核准 → 實際支出 → 取得合法發票/憑證 → 財務審核 → 實報實銷 → 自累積額度扣除。
交際費額度屬公司業務開發資源,不代表公司應直接支付同額現金予業務人員。不得折現、不得轉為薪資、不得轉為獎金、不得虛報或挪作私人用途。

第十四條:財務累積額度管理
財務單位應建立「新戶新產品(油精)交際費累積明細」。
每月計算:
期初累積額度+本月新增額度-本月核銷金額=期末累積額度
同時應記錄:
客戶名稱、客戶編號、首次油精有效成交日、六個月培育期起訖日期、每月成交口數、新增交際費、已核銷金額及累積餘額。

第十五條:防止重複認列及異常交易
同一實際營業主體原則上僅得享有新戶新產品(油精)六個月培育資格。不得以拆戶、換名、重新建檔、變更負責業務或其他方式重複取得資格。
如發生退貨、取消訂單、虛假交易、灌單、不實成交、異常囤貨或其他非正常交易,公司得取消該筆交易所產生之交際費額度。

第十六條:離職及職務異動
交際費累積額度屬公司提供之業務開發費用額度,並非員工個人財產。
業務人員離職或終止勞務關係時,未使用額度不得要求折現、轉為薪資或獎金。
內部職務異動者,由公司依實際業務需要另行核定。

第十七條:專案核心執行原則
本專案統一依下列流程執行:
開發新戶
↓
導入新產品「油精」
↓
首次油精有效成交
↓
啟動6個月市場培育期
↓
前月駐區業績≥61%貨款回收率≥95%
↓
次月取得新增交際費資格
↓
培育期內每成交1口36,000元
↓
公司新增3,000元交際費額度
↓
額度可以累積保留
↓
不為核銷而交際
↓
新戶油精滿6個月
↓
結束該戶交際費新增資格
↓
後續油精仍可正常成交,但不再產生3,000元交際費
↓
原已累積之合法額度繼續保留

第十八條:附則
一、本辦法經董事長核准後公告實施。
二、本辦法之新戶資格、有效成交、業績達成率、貨款回收率、成交口數及交際費額度,均以公司正式系統及財務認列資料為準。
三、特殊情況或認定爭議,由業務主管會同財務主管審核後,呈總經理或董事長核定。
四、本辦法未盡事宜,依公司相關管理規章及核定事項辦理。
五、公司得依新產品推廣成效、市場狀況、產品成本及公司營運政策,修訂、調整或終止本專案。

鎮裕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
董事長柯博文